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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公告(0319-0430)

115-03-19
請於遺失物專區之公告招領期限內領取,並請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領取;
若委託他人代領,請受委託人攜帶失主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查。

逾公告招領期限仍無人領取遺失物,依本館遺失物處理作業要點逕行處理。
遺失物領取時間為每星期二至星期日上午9點至17點,至本館服務台洽辦。
如有關領取遺失物問題,請致電聯絡(05)2270016分機607趙先生洽詢。
相關檔案
遺失物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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