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立美術館申請館內攝影注意事項
一、為協助影視拍攝者於嘉義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進行拍攝作業,並規範其行為以維護本館服務之正常運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拍攝,係指以各式攝影器材,於本館主體建築物開放之公共空間,從事攝(錄)影及拍照之行為。
三、申請類別
(一)政府政令宣導、公益性廣告或節目、與本館合作或授權有特殊需求者。
(二)教師教學或媒體為專題報導所需之影視拍攝。
四、申請方式及辦法
(一)各類拍攝均應於拍攝前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經審核同意後,由承辦人通知申請單位,並依本館同意之條件從事拍攝作業,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與拍攝內容保留准駁之決定。
(二)政令、公益性質及研究教學影片拍攝申請,應於拍攝前依規定備妥申請表、公函及需於本館拍攝之場景說明向本館提出申請;而媒體專題報導影片拍攝申請,得於拍攝當日申請。
1.拍攝時段:本館開館時間內。
2.拍攝範圍:本館開放之空間。
3.拍攝地點如係提供租借之場地,則另依本館場地租借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及收費。
五、申請權利義務
依前項向館方申請經本館核准拍攝者,必須於作品完成後:
(一)同意授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二)本館作非營利性之運用,包括公開陳列、製作成影音資料或電子檔,置於本館之全球資訊網中公開播放。
(二)同意本館及作品出借單位於文宣及展示教育活動時,無償使用該影像。
(三)所有拍攝影像,不得轉為與申請目的用途不符之使用方式。
(四)於出版或播出時,須註明「感謝嘉義市立美術館協助拍攝」。
六、使用限制
(一)拍攝時請勿高聲喧嘩影響環境安寧。
(二)請避免拍攝館內民眾,如涉及當事人權益(如肖像權)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
(三)嚴禁使用本館電力及相關設備。
(四)拍攝期間如有下列情形,本館得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如為收費服務,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1.未依申請範圍拍攝。
2.嚴重影響展覽環境安寧及環境衛生。
3.拍攝過程損及建築設備或人員安全;內容有損本館形象者。
4.有違公序良俗、法令規章者。
七、本注意事項經陳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