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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17年度嘉義市文化局文化藝廊申請展徵件 (個人、非本市學協會藝文團體)

115-04-29
一、依據「嘉義市文化局文化藝廊展覽徵件要點」辦理。
二、申請展覽類別,包含以下二類
(一)平面類:包含西畫類、書畫類 、攝影類等相關作品。
(二)立體類:工藝 、陶藝、雕塑類等相關作品。
三、申請資格
 (一)凡對藝術、設計及各類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非嘉義市學協會之藝術團體均得提出申請。
(二)經安排展出過之個人或團體,自最近一次於本館空間展畢日起算三年內不得申請。
四、展覽地點
      以嘉義市政府文化局3、4樓展覽室空間為展覽計畫主要場所。
      備註:116年度因文化局耐震補強工程,展覽場地可能為嘉義文創園區O棟一樓展覽室,如申請者無意願,視為放棄展出。
五、徵件時間
申請者應於115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檢齊相關資料送本館提出申請。有關展覽場地、檔期之調度,本館可彈性調節,並另行公告之。
六、展期排定原則
  (一)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館安排展出日期並以公文寄發通知。申請通過者於申請通過後由本館排定檔期展出,本館有權調整檔期。
  (二)經審查通過者,本館補助每檔展出新台幣2萬元整(依展出相關費用出具收據核銷補助,非直接撥予申請者或團體)。
 (三)經審查通過後之展覽,如因故無法依審查通過之展覽計畫書執行,申請單位應於三個月前函知本館並敘明無法執行之理由並附佐證資料;申請單位如欲以其他計畫替代,應於三個月前重新提送展覽計畫書,經本館審查通過後,始得於原排定檔期展出;如逾時提出或新計畫未通過審查,本館保有取消原排定檔期展覽之權利。
 (四)展覽之內容須與送審之展覽計畫書一致,如發現展覽內容與經審查通過之展覽計畫書不一致者,本館保有隨時中止展覽之權利。
七、參加辦法
  (一)請上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申請表單」(網址:https://gov.tw/tor)或嘉義市立美術館首頁「訊息專區/最新消息」(網址:https://gov.tw/LeD)查詢。
(二)送審資料列印紙本以掛號郵寄或親送:
               嘉義市文化局文化藝廊申請展  江先生收
               地址:600嘉義市西區中山路616號O棟1樓展覽室
               電話:05-2226800
  (三)展覽申請表、作品清冊、展覽計畫書,請另將word檔或pdf檔,隨同展出作品數位檔,存於usb隨身碟附於紙本一併寄送。
八、送審資料
(一)藝文團體請檢附立案證書。
(二)展覽申請表乙份。
  (三)作品清冊乙份,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三年內之創作,含作者、題目、年代、尺寸、材質、保險參考金額。
(四)展覽計畫書。
(五)請提供計畫展出作品數位檔。
  (六)可另附補充資料,內容不拘,凡參展藝術家或畫會團體之簡歷及展出紀錄、展出作品圖說、展場規劃設計、作品集、活動計畫、簡報等,足具表徵展覽案之相關資料皆可。
(七)所有送審資料請自留備份,恕不退回。
九、審查方式
    評審方式:採二階段評審。
(一)資格審核:由本館進行資料審核。
(二)評審會:由本館聘請專業人士組成審查會議審查。
十、注意事項
  (一)展出者須於評選公告後一個月內完成簽約。因故無法配合展出,須於預定開展日四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館,並經本館書面同意。未於上開日期前完成簽約者視同放棄展出之權利,本館並得於三年內不受理該展出者(含個人或團體)同一案之展覽提案。
  (二)展出者應依與本館契約之規定,預送展覽相關資料予本館以利宣傳。
今日開館 09:00 - 17:00
60045嘉義市西區廣寧街101號 (地圖位置)
+886 5-227-0016
art@ems.chiay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