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立美術館戶外空間場地使用規範
110年2月9日館務會議通過
一、為強化本館與各界之交流與互動,增進文化藝術環境之發展,特開放本館戶外部分空間作為各界辦理藝文相關推廣活動使用,凡使用本館場地舉辦活動者,均須遵循本規範。
二、本戶外空間係指嘉義市西區廣寧街101號之戶外空間。
三、申請使用本空間,須提出書面申請,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需提供資料包含:
(一)申請表。
(二)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具委任書):
1.政府機關自辦、委辦、合辦、協辦或擔任指導單位應來文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法人、公司、學校等,應檢附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如:社團證書、藝文團體立案登記、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3.個人申請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三)計畫書:
內容應詳載活動內容說明、辦理方式、使用日期與時間、預計參加人數、場地配置規劃及布置圖、使用器材設施、民眾參與活動、相關技術規則、宣傳用圖檔或照片、進撤場規劃、清潔維護及噪音防治、緊急應變規劃、活動現場聯絡人等資料。
四、申請單位未經核准使用前,不得於新聞媒體或文宣品使用本館及場域名稱;未經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宣傳或刊載本館為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
五、本場域禁止及限制規定事項如下:
(一)本館為古蹟建築區域,擅自在本館場域各處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等破壞損毀行為者,有觸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民國112年11月29日文資法修正)
(二)婚喪喜慶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環境安寧之活動。
(三)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
(四)未鍊繩牽引寵物或隨手清理寵物排泄物。
(五)毀損花木、草皮或破壞景觀等。
(六)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七)非經同意之商業販售、零售交易或其他營利、募款行為。
(八)擅自營火、夜宿、燃放爆竹煙火、天燈,或其他有危害古蹟及歷史建築之虞等行為。
(九)本館禁止選舉相關活動,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亦不得於場地張貼競選活動之告示。
(十)本館園區全區為無輪區,除了無障礙輪椅與嬰幼兒推車外,嚴禁任何未經申請之腳踏車、汽機車駛入,違者報請交通單位拖吊。
(十一)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申請流程:
(一)填妥應備資料:
於官網詳讀「戶外空間場地使用規範」後下載「館外區域場地使用申請表」填寫申請資料簽署並送件。
■下載網址:https://chiayiartmuseum.chiayi.gov.tw/訊息專區
1.送件時間:10人以下於活動日前七日;10人以上於活動日前十四日提出申請,填妥「館外區域場地使用申請表」,並附上活動企劃書向本館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活動企劃書(內容簡述申請單位簡介、承辦人及職稱、進場人數及人員概述、活動內容/流程、場佈方式/場佈圖…等。如需進大型物件等異動事項,請內含場地使用配置圖並敘述說明,請一併提出,以利本館審核。)
2.送件地點:(600)嘉義市西區廣寧街101號 / 嘉義市立美術館:綜合規劃組 收。
3.送件內容:已簽署同意使用規範之「館外區域場地使用申請表」、「活動企劃書」、附帶立案證明。
4.送件方式:親送本館服務台或掛號郵寄或E-mail傳送casper1117@ems.chiayi,gov.tw。
(二)審核:以隨到隨審方式進行,審核作業約需七到十個工作天,由本館確認檔期與活動內容無誤後,將以電子信函通知申請單位。
(三) 進退場辦理:
1.進場時,請先提「館外區域場地使用申請表」影本至服務台報到,由本館人員協助辦理進場。
2.退場時,依本館人員與申請單位共同檢視復場後。
七、使用本館戶外場地時,申請單位應遵守注意事項:
(一)本館戶外場地未開放夜間與跨夜(晚間九時以後至隔日上午八時)施工,申請單位應遵守申請使用時間(含進、撤場及活動時間),相關活動應依「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定辦理。
(二)舉辦大型活動時需依照「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相關事宜,使用期間倘發生群眾衝突、鬥毆事件、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或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傷亡,概由申請單位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活動期間應遵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規定,依活動人數設置足夠數量之垃圾桶與流動廁所,並配置清潔維護人員定時清理,參與人數達三百人以上,且務必於現場設置簡易急救站、合格醫護人員一名以上。
(四)申請單位之場地佈置裝修、臨時建物搭建、環境維護等作業,應於計畫書提出,包含搭建舞臺、帳篷或牌樓、懸掛旗幟、張貼海報或指標系統等並經同意後方可施作,除需遵守文化資產保存法,並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現場作業應由申請單位監工督導,並應配合勞檢作業,違者得逕行拆除。
(五)嚴禁商業販售或零售交易行為,展演活動亦不得向第三方收取門票、參展費等。
(六)戶外活動不提供電源,若須使用自備發電機,應依指定位置擺放。所有電纜、電線、外接開關等器材皆須妥善規劃並做防水及相關安全措施,如有線路外露,請加裝線槽或護線板,保障民眾安全。
(七)場地申請單位施工汽機車駛入需經申請,非經同意,違規駛入者報請警察及交通單位拖吊。
八、損害與賠償:
(一)申請者於使用期間內,如有如因該活動致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館場地所有物致使者外,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者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造成之損害亦同。
(二)申請者使用各場地應愛惜本館之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破壞或使用器材不當導致故障者,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三)申請者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私人物件於申請使用時間期限內撤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本館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利做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概由申請者負擔。
九、本場地使用規範經館務會議討論後實施。